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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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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教财〔2018〕6号

各区教委、财政局:

  为进一步优化本市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市教委、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2018年8月23日

附件

北京市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落实“四个中心”功能战略定位,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对更好教育的需求与教育发展不平衡不充分之间的矛盾,进一步优化本市城乡教育资源配置,促进城乡教育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从2018年开始,在全市实施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期限三年。到期后根据实施效果和需要再行确定。

  第二条 为保障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首都基础教育综合改革和财税体制改革相关要求,按照本市教育管理、预算管理相关规定,本着有利于项目规范管理,有利于提升中小学校教育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有利于调动各方面积极性的原则,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涉及的市、区两级各有关部门及中小学校。城乡中小学校包括已经实施并需要继续深化建设的城乡一体化学校,城区支持郊区建设的新增优质学校,城区和通州区手拉手的中小学校等。具体名单由市、区教委根据需求共同确定。

第二章 项目内容

  第四条 实施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的目的是按照中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教育综合改革的要求,推进教育领域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扩大优质教育资源供给,调整教育资源供给结构,优化本市城乡教育资源空间布局和资源配置,统筹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

  第五条 实施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的目标是通过引入优质教育资源,在农村地区、城乡结合部和城市发展新区对口支持或合作帮扶建设一批优质中小学校,带动区域教育质量提升,统筹推进城乡教育一体化发展,加快实现基本公共教育服务均等化。

  第六条 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的推进方式,主要是积极支持城区优质教育资源通过举办城乡一体化学校、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手拉手合作等形式,到中心城区以外地区举办优质学校或辐射带动本区学校发展,整体提升教育质量。

  第七条 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涉及的区域,以中心城区以外的地区为主,兼顾朝阳、海淀、丰台等区的农村地区,重点是在新城、重点项目和人才引进密集地区,郊区优质教育资源稀缺地区,以及北京城市副中心等地区。

  第八条 本办法中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中建设的内容,主要是学校办学、内部管理、学校文化、教育教学、教科研训、课程资源、师资队伍等有关学校内涵发展、质量提升方面的软件建设,涉及学校办学条件的基本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内容不在本项目规定范围内。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九条 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由市教委牵头,联合市财政局、市人力社保局、市编办、市政府教育督导室等部门,统筹推进项目实施。市教委负责统筹各有关部门和有关区教委推进项目实施,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确定年度工作重点,指导区教委实施项目。市财政局负责对市级项目经费预算审核,安排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情况会同主管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市人力社保局对项目实施中的教师绩效奖励、职称评定等提出指导性意见和相关政策支持。市编办负责指导各区编办统筹编制、协调落实学校编制问题。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督导评估。

  第十条 各相关区教委是项目实施的管理责任主体,负责统筹协调区有关部门、有对接关系的区教委和辖区项目学校,确立专门部门和人员负责有关项目工作,制定实施方案,协调和指导推进项目实施,对项目执行的进度和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编办、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参照市级相应部门责任分工做好协同配合。

  第十一条 各有关中小学校是项目实施主体,指定专人负责,资源输出学校和输入学校都要积极主动做好对接工作,双方共同制定合作方案和实施细则,编报项目预算。资源输出学校根据输入学校的发展需求,从人员、资源、理念等方面提供相应支持,促其不断发展和提升。资源输入学校要通过合作办学或支持,主动谋求学校发展,进一步明确学校发展规划,凝练办学特色,切实提高学校育人质量和办学品质。

第四章 教育、教学和管理

  第十二条 市教委鼓励和支持各有关区和中小学根据工作实际和发展需求,开展多种形式的跨区域教育合作,如城乡一体化学校、名校办分校、集团化办学、手拉手合作等,提升相对薄弱学校的教育质量。对于跨区域支持的输入和输出双方区教委或学校应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资源输出和输入学校之间应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教育教学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学校文化建设、学校管理改进、学校课程建设、教育教学研究、干部教师培训、学生特色活动、资源开放共享等。

  第十四条 资源输出和输入学校应着眼于输入学校长远发展,注重输血和造血相结合。积极探索建立干部教师轮岗交流、跟岗学习培训,健全校本研修制度,加强骨干培养,整体提升资源输入学校干部教师队伍的专业素质。

  第十五条 对于实行“一个法人、一体化管理”架构的项目学校,输入校校长选派,在尊重输出学校校长意愿的基础上,由双方区教委商定后,由输入区教委任命,实行属地管理;原则上输入校的书记由输入区选派。

  第十六条 资源输入和输出区统筹考虑本区项目学校高级教师、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职称、称号的评定指标分配,共商优秀人力资源共享问题的协作方案,经市、区相关部门同意后执行。

  第十七条 优质资源输入校和输出校,根据实际需要可适当增加人才引进力度,由市人力社保局核准。区机构编制部门根据有关编制标准,结合本区实际,在编制范围内调剂并适当倾斜,做好优质资源输入校和输出校的编制核定和管理工作。

  第十八条 合理确定资源输出学校派出教师的补助标准,实际工资收入应不低于原校工资收入水平。资源输入区协调解决资源输出学校派出教师的食宿、交通等生活问题。

  第十九条 优质资源输入校在招生上,仍需立足于为属地的辖区服务,原有招生范围不变,参加市级统筹、贯通培养等改革实验的除外。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按照资源输入区相关政策执行,实行免试就近入学。高中阶段按照相关政策在输入区招生为主,同时积极落实优质高中名额分配、市级统筹、校额到校等有关招生政策。

  第二十条 输入学校接受资源输出学校和辖区所在教委双重管理,日常教育教学管理由资源输出学校管理为主,资源输入学校所在区教委做好各项政策协调和经费保障,各项教育数据纳入资源输入区进行统计。

  第二十一条 资源输入区负责协调解决跨区办学中存在的问题,资源输出区应积极配合,市教委及时指导,并协调推动政策的制定和落实。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所需经费(不含基本建设和基础设施建设)主要由市级财政承担,各相关区可根据实际建立配套经费,所需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第二十三条 城乡中小学校一体化发展项目经费主要通过市级财政转移支付方式划拨到资源输入区,城乡一体化学校经费支持标准为每年每校最高不超过200万,城区支持郊区建设的新增优质学校、城区和通州区手拉手中小学校经费支持标准为每年每校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市教委、市财政局根据总额控制、按需保障、先期试点、评估调整原则,结合绩效考评、经费结余和年度工作实际需求,确定下一年度经费支持规模。

  第二十四条 项目经费主要用于智力支持、智力投入,如派出管理团队和学科教师、学校文化建设与提升、教科研指导与实践、课程开发与资源建设、教师培训、教师工作室、教改实验,以及其他有助于教育教学质量提升的工作。具体支出内容包括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印刷费、培训费、材料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经费支出标准为综合补贴(包含劳务费、通讯费和交通费)按照每人每天不超过500元、1个月不超过3000元补贴;专家咨询费按照市级相关规定执行;涉及印刷费、培训费、差旅费等一般性支出应严格执行市级和相关区有关政策规定。要按照厉行节约的原则,统筹、调剂项目学校的存量资产及其他资源支持项目实施。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类罚款、捐款、赞助、基本建设、出国培训和单位员工福利性支出。

  第二十六条 市教委应于项目开展上一年度9月中旬前编制下一年项目实施方案,市、区教委根据年度项目实施方案编制预算,经市、区财政局审核后下达预算。

  第二十七条 市教委与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间建立顺畅、有效的沟通协作机制,保证各年度建设资金按时到位。

  第二十八条 项目预算一经批复,不得自行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因项目发生终止、撤销、变更,确需预算调整的,根据预算管理要求履行报批程序。

  第二十九条 各有关区教委和学校要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和北京市有关预算管理、财务会计管理规定,按照预算批复内容执行预算,项目经费要单独建账管理,确保专款专用,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条 区教委要加强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的跟踪监测,及时反馈项目实施中出现的资金管理问题。每年6月底前,将上一年度项目实施的总体情况、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市教委。市教委将有关情况汇总函告市财政局。

  第三十一条 符合政府采购条件的,项目单位要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履行政府采购程序,实施政府采购。

  第三十二条 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资产,要纳入学校的会计核算与资产管理。学校必须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国家和北京市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加强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结余资金按照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四条 市教委、市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的绩效管理,将项目纳入年度部门绩效评价范围,开展绩效评价。定期调研进展情况,指导区教委、学校项目实施,保证教育教学质量达到相关质量标准要求。

  第三十五条 区教委和中小学校应加强项目过程管理,强化部门自我监督,建立项目实施资料档案,并主动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第三十六条 区教委、区财政局每年对项目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并将检查报告上报市教委、市财政局;市教委、市财政局针对各区上报检查报告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重点抽查并提出整改意见。

  第三十七条 对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截留、挪用专项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财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教委、市财政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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